2020.01.22 - 最新消息

台電離岸風力二期六度招標 增加預算、放寬投標廠商資格盼順利推動離岸風場 By WindTAIWAN

而資格放寬部份,依據公開招標文件顯示,其投標廠商資格的更動幅度較大。過去資格審差需具備工程實績,需包含國內外,單一契約裝置容量達50MW以上者,或累計300MW以上等資格。但本次更動,除將資格放寬至海事工程廠商、發電、變電工程技術服務顧問廠商及發電或輸變電工程承攬等,但仍須具有工程實績之廠商共同投標。   不過,雖過去已有數次流標經驗,臺電方仍對本次標案具備信心。徐造華也表示,若本次投標規劃仍不如預期,已有對應規劃因應未來需求,「台電對於二期風場會持續推動」。  

 

台電連續流標五次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第11次公共建設督導會提及「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儘速檢討標案內容後重新招標,避免影響計畫執行。」另也指出「工程會係列管執行階段之計畫,從列管末端回頭發現處理源頭政策面問題之效益不佳,經濟部應妥為統籌,從能源局之能源政策、廠商遴選、台電公司之設備設置及施工等各個層面,要有整體計畫的整合,以避免影響能源轉型政策之推動。請經濟部確實檢討,並請行政院能源辦公室協助訂定務實可行之計畫。」   「台電離岸風力第二期計畫風場財物採購帶安裝案」係因採購法第18條及第19條進行。預算若跨年後,台電可採取上簽呈保留預算,持續招標;若預算未被保留,台電風場二期將暫時不會再進行招標。   徐造華表示,該投標案預算實屬2025離岸風電計畫預算,因此將保留至2025年。  

 

 

資料來源: 1081226-公共建設督導會議紀錄[定稿]   備註: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第 19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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