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 - 焦點話題

台電今第八次公告二期計劃風場財物採購帶裝 開放「能源發電廠商」及「能源產業或工程廠商」投標 By WindTAIWAN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今(30)日公布離岸風電二期計劃風場財物採購帶裝案。下次開標時間為六月二日。本次台電放寬投標廠商資格,開發能源發電廠商以及能源產業或工程廠商進行投標。

 

台電在本月中旬七度廢標時表示,將再「放寬資格」吸引更多有潛力且「願意承擔風險」的廠商來承作具有充分表達風場本土化意義的台電二期標案。

 

在此次公告的內容,與第七次招標內容主要不同處在於:

1) 詳細列出招標文件所應附之憑據以及印章

 

2) 投標須知範本更新至使用2020年3月份之新版

 

3) 共同投標規定中,共同投標廠家數不得超過三家;其共同投標廠商成員除「離岸風機設計及製造廠商(第 2 成員)」外,不得對二期統包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此外加註,「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為降低不確定性,公告內容也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內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4.)投標資格方面,第八次招標內容訂定如採單獨投標時,廠商須為下述其中之一成員;

第1成員: 離岸風機「安裝」或下部結構製造施工廠商,

第2成員:離岸風機設計及製造廠商;

第3成員: 離岸風場開發商;

第4成員: 離岸風場系統承攬廠商;

第5成員: 能源發電廠商

第6成員: 能源產業或工程廠商

若為共同投標,各廠商(共三家)成員之資格至少符合上述列任一項。而,有前述(1)~(4)投標廠商成員其中一項之實績不足部分,得以其「分包廠商實績」替代,並檢附該分包廠商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意願書。 

 

5) 投標廠商應皆具備實績,若投標廠商為風機安裝或下部結構之製造或施工應具備自2000年起截至投標日(4月30日)止「曾承攬國內外離岸風機「安裝」或「下部結構之製造或施工」,單一契約完成單一離岸風場之裝置容量達50MW(含)以上者;或累計離岸風場之裝置容量達300MW(含)以上者」。

若投標廠商為第五成員,即「能源發電廠商」,投標廠商需具備曾開發開發建造或投資或運維之國內外發電廠(發電設備),累計裝置容量達10MW及以上,(同一案場開發建造或投資或運維等3項工作,不得重複累計實績),其開發建造或投資之發電廠須已完成併聯運轉;若投標者為「能源發電廠商」需具有前述1至4投標廠商成員其中一項之實績,「不足部分得以其分包廠商實績替代之,並應於投標時檢附該分包廠商實績證明及合作意願書。」

6)設備採購需求部分,高煤灰量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為配合地方政府需求,使用每 1 立方公尺CLSM 至少添加 0.5 公噸彰化縣焚化再生粒料」

 

此案第七次招標,有本土能源廠商率合資公司共同投標,無奈在本月14日資格審因文件不完整被台電專案小組判定不符資格被淘汰。屢次招標未能成功,也曾引發外界質疑台電在二期推動上不夠積極,未能如國外原石油或公共電力公司等廠商扮演電業龍頭推動能源轉型的角色。

 

此次台電再度放寬投標者資格,並在具備經認證之實績及合作意願書的前提下,接受投標廠商成員實績不足部分以分包廠商實績替代,盼六月二日能順利開標。

 

/徐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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