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3 - 焦點話題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籲加速選商規劃及海域空間盤點 By 郭品琤

圖片來源: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於去(2022)年底公布第一期容量分配結果。獲選六組開發商中,除了本土業者,也包含來自各國的廠商,可見台灣離岸風電發展備受國際關注。而監察院於去年針對「國產化政策」提出調查與建議,諸多廠商也持續呼籲政府彈性調整選商規則,可見離岸風電相關政策與發展規劃,仍仰賴多方逐步商討與改善。對此立法委員賴瑞隆與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共同舉辦「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針對離岸風電國產化、行政契約、輔導措施等相關政策進行盤點與改善策略。

賴瑞隆說道,2022 年我國再生能源占整體發電量 8.3%,且發電量較前一年成長 36%,可見綠能重要性日益提升,在此之中離岸風電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在離岸風電開發中,仍有很多事情需要跨部會協力解決,如:供應鏈、海域空間的評估、金融、國產化、融資保證等。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說:「針對 2050 年 60~70% 再生能源佔比的目標,目前的進度仍非常的遠。在疫情影響趨緩的 2023 年,除了要重新整裝出發,更需要檢討過去遇到的問題。期許各部會跨出原本的業務思維,為台灣的能源安全努力。」

能源局能源技術組長 陳崇憲在簡報中提到,去年雖受到烏俄戰爭及疫情影響,台灣仍完成累積 191 座風機設置,並突破 1 GW 裝置容量。2026~2027 年併網風場的或配結果也已公布,關於開發商希望行政契約中有更多彈性,經濟部也已在 18 日公告第一期行政契約內容。

公告版行政契約內容中,新增「風場容量縮減機制」,若業者評估無法達成原簽約之裝置容量,得申請縮減容量,唯在取得施工許可後申請變更,須依比例給付違約金。另外,先前曾於說明會中討論之產業關聯政策進度查核也改為記點制,若能依原計畫完工則不予計罰,並設置觀察其已確認國內廠商生產量能

工業局組長 林華宇說明,關於輔導供應鏈技術升級,已規劃區塊開發採用數量彈性機制,讓業者成為合格供應鏈後,進入亞洲風電市場,並且推動水下基礎南北供應鏈整合,提升國際競爭力。林華宇也指出,供應商成本結構,及大型化零組件南北海運成本合理化,都是強化國際競爭力待探討之課題

國發會產業發展處簡任視察 陳志閣說,國發會 2020 年研提「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保證專款目前由國發基金提供 60 億元,8 家參與銀行提供 20 億元,共計 80 億元,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保證對象包含:綠能建設、綠能設備及服務、重大公共建設,並提供最高六成的保證。方案推動迄今多是離岸風電業者申請,已通過 5 件申請案,累計授信金額 29.1 億元,保證總額 17.5 億元。

歐洲商會風力能源委員會主席 楊松樾則提出五點建議:一、取得較高評選分數的業者可以彈性選擇併網年份跟併網點,並具備 12 個月的緩衝期,二、在更彈性的產業關聯政策,如自由選擇機制,三、開放單一風場或開發商根據財務及能力,取得 500~600 MW 裝置容量,四、競標應該以綜合收益跟能力,第二期選商應移除投標上限,五、行政契約與產業關聯政策等規範,至少在 6 個月前公布。並呼籲政府重新評估海域規劃,避免重疊場址問題層出不窮。

貝富新能源資深商業分析師   柯昀伶也提出,希望能源局與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儘早向產業說明浮動式的開發規劃、浮式風電未來如何銜接到區塊開發商業規模的量體,以及區塊開發選商規則,是否能一體適用於浮動式風電。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則分別提出,離岸風電的競標機制中,評分項目應納入「生態及漁業影響因應優良作法」,將生態友善納入選商評比條件將海域空間規劃管理入法,以及漁業資料、漁業補償程序落實公開透明。


公聽會結論:

  1. 請經濟部於一個月內公開第三階段第一期獲配風場之場址範圍,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2. 請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產業在地化時,以參考半導體產業發展經驗。於二個月內提出以達出口競爭力為目標之供應鏈發展升級專案或計畫
  3. 請經濟部盤點離岸風電產業人才需求,並偕同勞動部、教育部規劃人才課程,以及扶植產業人才之獎勵與補助方案。
  4. 請財政部於一個月內研議出鼓勵公股銀行參與離岸風電融資之相關配套措施
  5. 請農委會漁業署於二個月內提出海域漁業作業空間資料(含 12 浬外海域),供經部能源局彙整。
  6. 請台灣港務公司根據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規劃,於二個月內提出優化離岸風力港口基礎建設之期程規劃與相關配套措施
  7. 請經濟部研議出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第二期選商機制評分標準,並評估納入多元選項,例如,創新科技、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產學合作規劃、生態及漁業影響因應優良作法等項目。
  8. 請經濟部於今年年底前如期完成第二期選商,並且至少在競標前半年完成相關規範之必要諮詢及公聽程序
  9. 為讓市場真實供需做出最佳配置,請經濟部針對第二期選商研議出產業關聯項目之彈性方案
  10. 依目前海域範圍敏感區域劃設方式,剩餘可開發固定式基礎風場之海域空間容量已無法滿足區塊開發 2023、2024 年之目標容量。為達我國離岸風電政策目標,請經濟部偕同其他部會於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前,協調各部會評估航道寬度、路線,並檢討其他限制區域,以及研議出調整規劃方案。

 

完整資訊與簡報: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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