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2 - 風機組件

2023-2025年併網風場產業關聯性審查 工業局:CIP過關但在地供應商正式合約仍待繳 海龍未通過審查 By WindTAIWAN

經過長達一個半月的產業關聯性審查作業,經濟部工業局今(2)日表示,2023年後建置完工併網之風場已有結果,其中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下稱CIP)所主導的彰芳、西島風場產業關聯性審查「已經通過」,CIP所繳交與系統商之文件皆為正式合約,但仍要求CIP繳交與本地供應商簽署的正式合約,工業局副局長楊志清表示每個項目都已經訂定時程。

 

工業局長楊志清表示,海龍的國產化提案因未符合國產化項目時程因此在這次審查並未過關。至於海龍是否將採取行政程序,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項,再經能源局審查(請見備註),將視海龍下一步做法。 根據了解在海龍二號遴選之300MW風場產業關聯與工業局所訂定第二階段關於風機零組件部分產業關聯性項目,因改與西門子歌美颯合作,目前尚未能提出強化西門子歌美颯如何強化產業關聯性之相關文件。

 

 

根據經濟部制定國產化規定,離岸風電產業國產化將分為三階段進行,分別是2021年前置期要達到塔架、水下基礎、電力設施及海事工程等十項國產化項目。2023年正式進入國產化第一階段,項目包含2021前置期所有項目及新增風力機零組件、海纜、海事工程等17個項目。2024年進入國產化第二階段,除前置期及第一階段外,還有齒輪箱、發電機、功率轉換系統、葉片等新增項目共27項。

 

 

 

 

CIP在十二月初喊出落實國產化下單300億。不過回顧過去半年,CIP為達成2023、2024年的風力發電機零組件,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

 

 

首先在九月經濟部工業局因CIP提出機艙PCM而非機艙組裝廠遭工業局退件;CIP立即發布新聞稿反擊機艙PCM組裝廠「一直在進行」,也否認MVOW撤銷「風機機艙」組裝廠。不過關鍵是究竟風機機艙組裝廠跟機艙PCM組裝廠之規格跟國產化之強度有何差異,CIP卻未多作說明。而在十一月,CIP再度喊出要與中鋼聯手打造亞洲第二座機艙組裝廠,負責選址與建廠費用,內部廠房和設備則由MHI Vestas負責。不過消息一出,中鋼立刻發布重大訊息表示「目前尚未有此計畫」。緊接著在12月,消息傳出MVOW提出在台設置風機輪轂組裝廠的計畫。 風機輪轂是連接主軸與葉片的關鍵部件,目前台灣有能力做到的企業包括永冠、源潤豐以及台灣正昇。相關細節,包括是以合資方式或者技術合作來跟台灣廠商合作目前仍在討論,未有定案。

 

 

與tier-2和tier-3的合約 至今尚未有下文

 

 

根據CIP的說法,與在地廠商的正式合約必須等到融資到位之後才能簽署。但有市場分析媒體則表示, CIP在台灣600MW離岸風場融資到位原預計在2019年Q4,目前要等到今年才能完成。 不過有與會人士向本刊透露,負責提供CIP彰芳、西島900MW風場62支風機的供應商MHI Vestas要求目前預定合作廠商天力葉片降低造價,不過據了解天力在台製造葉片的價格已比歐洲直接進口便宜,MVOW喊降價,讓天力頗有壓力。 正式合約到底簽不簽得下去,跟CIP融資到位與否無關,反而跟雙方互相合作意願高低有關。天力截至目前尚未接聽本刊之求證電話。

 

 

產業關聯性報告 審查過了挑戰才正開始

 

 

此外,與會人士也表示連接離岸風機至陸域的重要海纜,至今在台灣找不到願意專注投資的廠商,原因有二:建廠廠址問題以及離岸海纜成本結構,在地廠商並不清楚。「如果沒有讓有意願投入的廠商知道要花多少錢、多少人、多少精力去投資,很難讓在地供應商有把握做下去,」與會人士表示。

 

 

 

 

產業關聯性有初步成果 實際執行&監督更關鍵

 

 

經過長達一個半月的離岸風電產業關聯性審查,在2020年終於有了初步的結果,讓各個開發商有繼續補充或者修正計畫的方向。不過最重要的,將合作意向書、優先承攬權等各種MOU形式的文件轉換成正式合約,不僅是契約正式化,而是開發商與系統商與在地供應商真正合作的開始。

 

 

※備註:《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 遴選契約書 》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

(一)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等正當事由,致無法完成本契約第五條至 第八條所定義務及承諾事項者,乙方檢附文件後,於期限屆至前九十日 內,向甲方申請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二)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限於: 1. 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人行為、叛亂、革命、動亂、內 戰、恐怖活動。 2. 因核子燃料或廢棄物燃燒或爆炸所生輻射或放射線污染。 3. 因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所導致之海嘯。 4. 天災,包括但不限於颱風、火山爆發、海嘯、地震、水災、閃電雷擊或 任何自然力作用,非甲乙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 避免或排除者。 5. 於施工過程中,發現依法應保護之古蹟或遺址,致對工程之進行產生影 響者。 6. 因地形地質、生態保護等自然環境事由,對工程之進行或設置產生影響 者。 7. 其他經甲方認定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者。

(三)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不包含: 1. 民眾抗爭。但非因乙方所致之抗爭事件、或與乙方開發風場無關、或抗 爭對象非乙方、或其他甲方認定與乙方無關之抗爭事件,不在此限。 2. 漁業權補償爭議。但非因乙方所致之爭議事件、或與乙方開發風場無關、 或其他經甲方認定與乙方無關之爭議事件,不在此限。 3. 乙方為取得電業執照或為履行本契約下之義務,依法令應備之文件而未 取得者,包含但不限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海岸管理法、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等文件。

(四) 乙方依第一款申請展延者,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 期限或變更本契約內容,展延期間不扣減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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