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1 - 政策解析

國產化落實的重要把關:離岸風場商業合約審查 By 徐慧倫

(本照片由Northland Power Inc.提供,此為德國Nordsee One風場)

臺灣自2015 年後加速推動離岸風電在地落實計畫,並於2018 年起於潛力場址階段陸續引進產業關聯性(Industrial Relevance Plan, 又稱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LCR) 機制,在2025 年預計達成的5.7GW 裝置容量,其中3.3GW 負有國產化責任,主要目的是建構臺灣在地的離岸風電能量。

 

在《WindTAIWAN 離岸風電》第六期季刊中盤點出,開發商與在地廠商為符合產業政策,在2017 年至2020年間共簽署了高達160 項的合作備忘錄(下稱MOU)。時至2021 年第三季,上述從合作備忘錄真正轉成正式商業合約的比例約15%。

 

在經濟部工業局所擬定的《經濟部工業局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作業要點》中第四條規定「獲遴選申請案之業者,得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以書面向本局就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申請審查核定。」而在第五條第三項則規定:「相關佐證資料應含產業關聯供應商合約書,其形式如下: 1、正式商業合約。2、有條件的正式商業合約。」

 

所謂正式商業合約,根據《統一商法典》(U.C.C.) 的定義,係指:「法義務的總合,亦即當事人對合意之事項,明確表示願受拘束之意。」;而有條件的正式商業合約,係指:「不僅指附有條件的合同,而且指合同的存在取決於條件的實現或某一不確定事件的發生。」 ;而MOU則是:「雙方或多方簽訂的一種備忘錄,僅用以記載不同國家、政府或組織間簽署雙邊或多邊意向(動向)的文件。諒解備忘錄一般會包括雙方意願中一致的部分,其中也會包括雙方預期的共同行動。諒解備忘錄一般是用在當事人所表示的,尚未達到法律上的承諾,或是當事方還無法制定有法律強制力的協議。」

 

 

整體而言,學界認為產業關聯性政策/國產化政策「視為一種政策工具,以強制性要求商品和服務在地化含量百分比、制定關稅和以當地採購為條件的價格優惠措施,或指定某些相關業務只能由國內公司來經營。」

 

以經濟部能源局近期釋出的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性項目( 見表二) 為例,可明確看見在區塊開發階段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已從原先的四大類擴充為五大類,新編入者為「工程設計服務」。在「關鍵發展項目」中,包括電力設施、水下基礎、風力機零組件落實數量應達申設風場容量之60%;但在海事工程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面落實數量的標準提升,要求開發商達到風場申設容量的100%。

 

臺灣不少已經獲得環評或配予開發容量的開發商,在事先透過在地商會,又或者參考工業局擬定的離岸風電在地潛力廠商,以提早互相交流、進行能力評估的作業,設法符合臺灣政府的產業關聯性法規,建立「在地化產業網絡」是開發商初期投入部分精力的工作。

 

現行臺灣經濟部審查離岸風電產業關聯性商業合約之機制

 

臺灣在推行再生能源,並訂定相關目標以促進能源轉型、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但在推動綠能的同時,臺灣政府同時也盼藉由再生能源產業,尤其是離岸風電和太陽能兩大支柱的在地供應鏈,促進臺灣產業多元化,並且提供可出口的商品和服務,給同樣也在發展再生能源的亞洲國家甚至北美國家。

 

然而,從臺灣一路發展離岸風電至今,從最初期的躉購費率,最爭議的一點就是離岸風電國產化的落實。包括水下基礎無法如期交貨,為趕上風場建置時程必須向海外進貨;包括機艙在地化,臺灣初期仍只能從組裝開始做起;包括船舶國產化,但打造臺灣首艘離岸風電多功能平台船卻遇到重重困難;甚至因為無能力廠商簽得下合約,有能力廠商拿不到合約等情事頻傳,不但使在地產業的形成屢遭非議,連帶主關機關的公信力也遭到質疑。

 

政府如何確保達到產業關聯性政策目標?開發商與供應商繳交的合約如何把關?經濟部能源局和工業局藉由成立「產業關聯性的審查委員會」做審查。

 

「在商業合約的部分,主要是確定開發商有符合產業關聯性的規劃。」經濟部能源局技術組組長陳崇憲表示:「舉例而言, 某公司要採購幾座水下基礎,他只要具名有採購這個動作。至於合約細部內容,包括對價格競爭的部分不會去做了解,主要是因為這涉及到個別公司的『商業機密契約』。」

 

以經濟部立場而言,離岸風電主管機關最重視的,是確保開發商能否如原先預期規劃的併網時間內完成相關的風場建設。以能源局的角度,如期如質的完成電網建設,也就是是否能在風場預定時間內達標,才是至關重要的。以工業局的角度,則是要審查開發商繳交的產業關聯性方案,是否符合政府所擬定的規範。

 

在此環節,工業局與能源局共同成立「產業關聯性的審查委員會」,架構如圖一:

 

陳崇憲指出,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目的,主要為確認開發商是否有達成原先承諾。例如,某開發商A 要採購國內製造的水下基礎。「在此委員會中只看數量。不看價金,為什麼不看價金?舉例說明,某開商發商向某水下製造商A 採購的價格跟水下基礎製造商B 採購的價格涉及商業機密和考量,所以政府也不方便去了解,所以價金的部分,在文件上官員不會看見。但我們要確定的就是它有沒有符合產業關聯性的項目? 數量是否達到?」 另一個審查合約的目的還是,...(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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